定 TR TS 030/2012 的目的是在欧亚联盟关税同盟统一关税区内对润滑油、油和特殊液体、二手的润滑油、油和特殊液体以及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的产品实施建立统一的强制性要求,确保在关税同盟关税区内产品生命周期阶段销售,使用和处理(处置)。
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对润滑油、油和特殊液体、旧润滑油、油和特殊液体、加工旧产品获得的产品的要求,以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财产、环境、生命和(或) 动植物健康,防止误导消费者(使用者)的行为,以及出于资源保护的目的。
该领域的严格规定与此类产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及其对环境和人类的危险有关。
只有在完成确认其符合本技术法规的程序后,润滑油才允许在关税同盟境内放行此类货物以自由销售。确认以EAC符合性声明的形式进行,在EAC符合性声明之前,制造商或进口商需要适当的测试实验室执行样品测试程序。
受本法规约束的产品必须以EAC符合性声明的形式进行符合性评估认证,并且必须标有欧亚联盟 (EAC) 成员市场上的产品流通EAC标志。
1D-- 用于批量生产;
2D- - 用于一批次产品。
1.机油(通用,化油器,柴油,用于飞机活塞发动机);
变速箱油;
液压油;
工业油;
压缩机油;
透平油;
防腐油;
电绝缘油;
基础油。
2.塑料润滑剂;
3.特殊流体:
冷却剂(包括切削液);
制动液;
4. 废品油
根据国防令提供的润滑油;
供应用于关税同盟共同关税区以外国家的出口润滑油;
存放在保障国家物资储备安全的机构中的润滑油;
植物和动物来源的油;
通过煤焦油(包括杂酚油)的高温蒸馏而获得的润滑油;
不属于“油”、“润滑剂”、“特种流体”的概念;
用于制造香水和化妆品、医疗产品和药品的油。